(五)有限责任公司
1.需准备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2.办理流程:
A 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B 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